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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勤工助学岗位管理的意见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2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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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勤工助学的规范管理,促进学生积极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现就进一步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勤工助学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是资助育人的有效途径,学校高度重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鼓励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与勤工助学,能够有效地帮助大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岗位管理单位分配一些工作任务给学生承担,既有利于畅通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渠道,也有利于提高教学、管理和服务效益和水平。2011年以后,学校大幅度增加了勤工助学基金的预算额度,并提高了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务标准。同时,要求岗位管理和使用单位进一步完善按需设岗、分类管理、按劳计酬和按月考核办法。

  二、岗位范围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机关办公室(科室)事务繁重、服务性强、实践性强、工作人员不足的岗位可设学生助理。院(系)可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年级工作办公室、党务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实验室、资料室以及专家工作室设学生助理。勤工助学只能设置工作岗位,不能为单位人员设置个人岗位。

  三、岗位人数

  岗位管理单位要根据财务计划、学生人数、勤工助学计划数和贫困生人数等综合指标,规划每年的勤工助学计划数。每学年初进行一次调整,每学期初进行一次微调。校内机关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申请岗位名称和人数,结合学生需求与财务计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制定并通报具体岗位计划。

  四、岗位管理

  岗位使用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数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按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岗位参与学生要总结每月完成的工作任务、工作建议和收获体会,各岗位使用单位根据学生表现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实行月考核制度,确定考核等级。学校每学期末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优秀岗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劳务报酬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学校按照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下达资金预算,并根据各岗位使用单位的考核结果发放劳务报酬。

  六、其它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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