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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 ——记川师大讲堂第493讲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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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锦如  初审:邓也  终审:田伟

2024425日(星期),由四川师范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主办,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学术论坛组织委员会承办的川师大讲堂第493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主题讲座在狮子山校区第六教学楼309教室顺利开展。

本次讲座邀请到了四川大学的魏宁老师老师是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助理研究员,先后就读于天津大学、荷兰阿姆斯特丹及清华大学,其主要研究领域是国际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法本次讲座中,魏老师探究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丰富人类创作方式中的作用,以及其背后产生的巨额经济利益,并带领同学们讨论这一技术所引发的相关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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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魏老师提醒同学们,4月26日(讲座的后一天)即是世界知识产权日,鼓励同学们积极了解知识产权法知识,学法懂法用法,保护知识产权。随即,魏老师以短视频“AI小猫diss谢帝”和一篇AI生成的诗集作引,由浅入深地带领同学们探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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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工智能训练的智慧习得与作品生成两大环节,魏老师借助“2023年《纽约时报》诉微软”和我国“文生图第一案”等诉讼案件,向同学们深入解析了人工智能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著作权使用合理性问题,即输入端“数据投喂”来源的合法性争议与输出端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首先,魏老师向同学们解释了“合理使用”的定义,辅以对国际上现有的“三步检验法”、“合理使用的四要素分析法”以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著作权合理使用判定条例的分析,解读了目前人们对“合理使用”的界定问题的研究现状。

接下来魏老师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创作具有两种基本模式:非表达性使用与转换性使用。通过列举“Sega案”与“Campbell案”两项实例,魏老师诠释了这两种创作模式的合理使用性质,引导同学们在具体案件中正确区分人工智能创作对于原作的“合理二创”或“侵权”实质。最后,魏老师分析了国际国内的司法实践案例以及各国对于“合理使用”范畴界定的现有法律条文,抛出问题,引导同学们探究思考当前人工智能侵权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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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紧跟时代潮流,探讨了当下大家极为关注的热门话题,在循循善诱中,为同学们初步界定人工智能创作的合理性打下基础,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新时代下,知识产权法是支持原创、激励创新、实现进步的重要保障,青年人要实时关注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理智看待信息化发展下知识产权界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勇于用法律手段保护自我合法权益。


youth.sicnu.edu.cn   编辑   任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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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