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学生工作队伍的科研水平 ,多出科研成果,推动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和范围包括:我校在职的专兼职辅导员、学院党委副书记和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工作人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科研项目、教学科研获奖成果、学术专著、教材和学术论文。本奖励办法是在《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条例》的基础上追加奖励,与《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条例》不冲突。
第三条 立项科研项目的奖励
1、申报国家级的科研项目,凡经学校组织推荐申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无论项目批准与否,均给予申报项目补助费500元。
2、以四川师范大学为依托单位的国家级项目,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给予5000元的奖励费;省级项目给予1000元的奖励费。
第四条 对出版著作、发表学术研究论文及论文被检索的奖励
1、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或主编单位在国家级A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全国统编教材等(字数为20万字以上),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在国家级B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全国统编教材等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国家级出版社类别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2、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或主编单位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统编教材等(字数为20万字以上),给予2000元奖励。
3、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在提交刊物原版和抽印本后,分别奖励如下:
(1)在国内权威A类刊物上全文发表的,每篇一次性奖励2000元;在权威B类刊物上全文发表的,每篇奖励1500元;在A类、B类之外其他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奖励1000元;发表在一般学术期刊或公开全文发表的,每篇奖励300元。学术期刊增刊不在奖励范围之内。权威A和B类学术刊物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2)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AHCI》检索收录的,若不与第三条第3款第2项重复,每篇奖励2000元(必须提供原件证明材料)。
4、以上各条奖项所涉及的每部(本)著作和每篇论文,均只能就高领取一次奖励,不得重复。属奖励范围的著作、论文须在每年年底的成果登记表上登记,成果一经发表、出版,即拿成果原件送校科研处审核。
第五条 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
1、凡署名第一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获国家优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的获奖成果,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奖励;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的获奖成果,一次性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获教育部优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的获奖成果,一次性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获省级优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的获奖成果,一次性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的获奖成果,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300元奖励。凡获教育厅(其他厅级)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获奖成果,一次性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奖励。凡署名第二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的获奖成果学校给予该类奖励的30%,其他名次不予奖励。获奖成果以颁布文件与获奖证书为依据。
2、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均只能就高领取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对科研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学生工作部予以奖励和表彰,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评奖将视当年科研成果总量而定。
第七条 科研奖励由学院或部门按年度向学生工作部办公室申报。经科研处核实,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实施授奖。申请者必须提交成果原件和有关附件,如获奖证书、索引或转载的有效查询证明件等。
第八条 在执行奖励办法时,提倡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实事求是精神,发现弄虚作假或侵权行为者,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2009年11月4日
编辑: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武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