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4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在学校人才培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岗位要求
第二条 以人才培养为核心,认真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或生活园区宿舍楼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第四条 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与方法,定期对学生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五条 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委副书记要抓好辅导员队伍建设,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辅导员实行坐班制;
第七条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第八条 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的开展谈心活动,辅导员每学年至少与每位同学深入谈心1次,与重点学生至少谈心3次,集体谈话每次不超过12人,做好谈话记录了解每一位同学的信息动态。通过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九条 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熟悉学校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要定期召开年级大会,一年级学生每周1次,二年级学生每2周1次,三年级每4周1次,毕业年级学生每周1次灵活掌握,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 做好学生学习生涯的规划和指导,准确详实地记载好学生的档案;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分类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及时掌握毕业学生实习、就业等动态信息,建立毕业学生就业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评奖、评优工作;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并建立特殊群体学生信息档案;做好欠费学生的情况分析,协助做好学校收费工作。
第十三条 以班级和宿舍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辅导员每周至少深入课堂2次,至少深入学生寝室1次,并做好工作内容记录;
第十四条 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加强班团组织活动的指导,经常参加班团活动,每学期每个班级(团支部)参加至少1次。其中每学期策划组织一次与本专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干部、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作用;
第十六条 加强理论研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理论知识的学习,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研究,专职辅导员每年至少撰写1篇思想政治教育论文,兼职辅导员每2年至少撰写1篇思想政治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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