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
大家上午好!我是来自法学院的鄢玲,今天很荣幸代表学院做关于高校因心理或精神障碍休学学生复学问题的讨论的工作报告。
根据对北京市16所高校学生因病休学原因的调查发现,2001年前因各种传染性疾病休学居多,而现在则以精神疾病最为突出,其中研究生的比例相对更高。 (2001年)
武汉每年都有400多名大学生因心理疾病无法完成学业,占总数的千分之一。(2004年)
因心理问题不能正常学习和生活而休学或退学的学生人数逐年上升,因精神疾病休学的人数占因病休学人数的37.9%,因精神疾病退学的人数已经占到因病退学总人数的64.4%。
有案例显示,某高校某某学生在被诊断为精神病患者后申请休学,经过八个月治疗后,拿着医院专家出具的“未查见精神性病状”、“学习能力恢复”的鉴定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却未能如愿继续学业,原因在于学校以“未完全康复”为由拒绝其复学。
一,接下来,我将对此案例进行以下两方面的分析:
(一)复学能力的判断标准关系到如何解决高校的学籍自主管理权与心理或精神障碍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冲突
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四节的规定:高校享有对学生休学与复学方面的学籍管理自主权,并“对患有疾病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以法律形式来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
(二)复学后重新成为心理健康工作的关注对象又具备新的特点
该同学在治愈之后回到学校会产生新的适应问题,于此同时,他又属于心理或精神障碍史人员,具有复发的可能性。
二,针对以上两种情况,我将给出如下应对之策:
(一)完善因病休学学生复学能力评价的标准,严格区分心理障碍和精神障碍所适用的标准。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的损害。”
心理障碍是指一个人由于生理、心理或社会原因而导致的各种异常心理过程、异常人格特征的异常行为方式,是一个人表现为没有能力按照社会认可的适宜方式行动,以致其行为的后果对本人和社会都是不适应。
当然,基于应对之策的前提下,我有如下建议:
1)鉴定的内容须包含是否适宜在校学习的结论,高校在必要时可参与鉴定的过程。
2)家长及学生本人应客观评价自身恢复情况,充分考虑是否适合回校继续学习
(二)复学后工作开展方式
1)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适应性辅导
2) 建立和完善该类学生的心理档案
3) 完善保障体系,严控易导致病情复发的原因
4) 坚持工作中的保密原则,正确处理隐私权保护与知情权的关系
5)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交流
综上所述, 心理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是鸟之双翼,车之双轮,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编辑: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