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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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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校〔201729号文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四川师范大学章程》《四川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合法权利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违反学校纪律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他类型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陈述清楚本人违纪问题,认错态度较好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受他人胁迫违纪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或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或订立攻守同盟,妨碍有关单位调查的;

(二)对揭发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及其他费用的;

(四)在本人的违纪事件查处过程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五)有多种违纪行为或屡次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为首者,或纠集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七)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第七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八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种类的处分期限是: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为6个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

第十条  一人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及其以上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凡因行为规范方面违纪(无论是否解除处分),受到记过处分一次,或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两次后,再次违反行为规范方面纪律应当受到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凡因行为规范方面违纪(无论是否解除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一次后,再次违反行为规范方面纪律应当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违纪(含考试作弊,下同)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无论是否解除处分),再次因考试违纪应该受到处分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无论是否解除处分),再次考试违纪达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发生在学业、学术方面的违纪行为同时又触犯了行为规范方面的违纪条款,依照学业、学术方面违纪定性处理。

第十四条  在学业、学术方面的违纪(含作弊,下同)行为中协同、配合违纪的,视为共同违纪,协同、配合违纪者与违纪者同等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一节  行为规范方面的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宪法和法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策划、组织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结社、集会或者参加各种非法集会、非法游行示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成立或参加非法组织者,书写、图画、穿戴、张贴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思想内容的语句、图案、标语、标志、传单等者,组织、煽动闹事以致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组织或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进行邪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各种形式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散发非法刊物、谣言、音频、视频等,或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性程序,利用网络攻击、侵入他人或单位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网络、管理系统及移动通讯终端设备、系统等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予治安处罚的,给予警告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或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单独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定罪但免除刑事处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本人或引诱、胁迫他人涉毒(如贩毒、运毒、藏毒、制毒、吸毒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策划、组织宗教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财物或利益者,除如数偿还和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处罚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行为,但涉案数额较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涉案数额较大,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有偷窃、偷盖、骗盖、私刻公章(印章)或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窃取他人或单位各类帐号和密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强行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又拒不返还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者,视同参与作案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一)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虽未实施打架斗殴行为,但邀约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实施打架斗殴行为且邀约他人打架斗殴者或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实施打架斗殴行为或互殴,尚未致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者,除承担受伤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严重伤害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除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持器械打架斗殴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五)打架斗殴事件结束后,又再次报复打架斗殴,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以各种形式参与、组织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提供赌具、赌资或赌博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组织赌博或多次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各种形式参与、组织赌博,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产或公共设施者,除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破坏绿化、污染环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拆除电视信号线、改动电视信号或外接其他信号线进行其他活动者,私自把电视机取出机架或搬出寝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申请和批准,跨寝室私拉乱接网络线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出租、出借等擅自向他人提供学生公寓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外来异性人员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学生公寓,给予警告处分;虽经批准,但就寝时间后仍滞留在异性学生寝室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异性公寓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可能存在威胁人身安全、传播疾病、影响环境的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转移在公寓内饲养的宠物;因所养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传播疾病、污染环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未请假晚归寝,学生公寓大门锁闭后10-60分钟内归寝的,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60分钟归寝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请假不归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学生公寓之外借用或租用房屋,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限期搬回;限期不搬回或多次违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内开展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活动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学生公寓内乱扔杂物、倾倒赃物、高空抛物,严重影响学生公寓公共卫生和安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学生公寓内违规存放管制器具,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十)在学生公寓内饮酒或存放酒类、酒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法规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除立即整改、赔偿相应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动用、移动、损毁消防(防险)设施设备,改变其用途,或在学生公寓供电设备设施上私拉乱接者(除在学校提供的插座上使用具有3C认证的插线板或学校批准使用的电器外的其他用电行为:包括从学校已有的线路、配电箱私自接线等行为;擅自将空调、电视机插座改做他用的行为;插线板串联使用,插线板在床上使用的行为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在学生公寓内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燃器器具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学生公寓内点蜡烛、燃烧物品或以其他方式制造火源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险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在学生公寓内存放、使用违章电器者(除学校配置的日光灯、电视机、电风扇、空调、饮水机,以及学生学习生活必须的具备国家3C认证的电脑、手机、路由器、台灯、充电宝、1000W及以下电吹风,或因专业学习及其他特殊需要且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生公寓使用的电器外,无3C认证电器或其他电热设备均为违章电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险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四)因包括卧床吸烟、乱扔烟头、将易燃物品覆盖在致热电器设备上等在内的不当行为造成火险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离开学生公寓时或就寝前,未将所用电器设备断电,造成火险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六)在实验室、实训室不遵守消防法规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各种形式侮辱、谩骂、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多次违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私自篡改、伪造、冒领、冒用各类证书、证件、签名、文件、成绩、档案、协议、合同、信息卡或其他证明文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扣留、隐匿、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观看、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制品、文字作品或计算机软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各类媒体上编写、发布、转发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或煽动闹事等内容的有害信息或谣言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七)有调戏、恐吓、威胁、骚扰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参与卖淫、嫖娼或从事其他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凡酒后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含公共财产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酒后其他违纪行为,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从重或加重处分。

(十)对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隐瞒包庇、不加劝阻,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建筑物或公用设备、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公共场所乱甩乱砸、燃烧物品、鸣放鞭炮等,给予记过处分。

(三)在教室、图书馆、阅览室、会场等公共场所,故意高声喧闹、弹唱,不戴耳机情况下使用视听设备,或以其他方式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教育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私自翻越校园围墙或窗户、阳台等,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及以上次数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本人承担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

(六)在校园内违规驾驶交通工具,或擅自移动、损毁交通设施设备,改变其用途的,或有其他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除按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和赔偿损失、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拒不执行学校在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依法发布或转达的决定、通知等规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按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处分。

(九)其他违反校园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私自在校内佩带或藏匿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三棱尖刀等管制刀具或其他违法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在校内开展未经批准的发放传单、张贴广告及其他商业经营、宣传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社团,或在社团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诬告陷害他人者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学校对违纪事件查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学业、学术方面的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41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61学时以上或不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时数的计算办法: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无课日不假离校,按4学时/天计算(研究生不假离校的旷课学时数由研究生院认定);实习、军事训练、学校集体活动日按6学时/天计算。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11学时,所在教学单位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学生,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不配合监考人员(考务人员)查问的;

(二)未在规定的或监考人员(考务人员)安排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通讯工具等与考试内容非直接相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的位置,但未构成考试作弊的;

(四)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上标记信息的;

(五)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六)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互借文具等考试用品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逗留、交谈、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旁窥、抄袭或协助他人旁窥、抄袭试题答案的;

(二)在考场内互对答案、传递答案、互打暗号、手势或与他人交头接耳等的;

(三)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并有配合作弊的;

(四)提前交卷后,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喧哗或实施其他严重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其他类似的相同性质的作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等行为的;

(二)考试过程中,以任何一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三)开考后,发现学生课桌内、座位旁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的;

(四)将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工具及其他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并已经接收、发送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在考场中使用通讯工具与他人通话的;

(五)在以论文形式考试或者考查中有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或与他人传递、交流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八)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书写侮辱性语句的;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其他考试材料的;

(十)隐卷不交,或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二)其他类似的相同性质的作弊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三)偷盗试卷的;

(四)其他类似的相同性质的作弊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认定为考试违纪或者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不服从安排,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的;

(二)已构成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肆意破坏违纪或者作弊现场、销毁证据等行为的;

(三)已构成考试违纪或者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为他人作伪证或诬告他人的;

(六)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书写、图画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思想内容或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语句或图案的;

(七)干扰评卷工作,纠缠、威胁、侮辱、诬陷评卷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的;

(八)其他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毕业论文(设计)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被认定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出售毕业论文(设计)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组织买卖毕业论文(设计)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处分建议、处分决定和报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一)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或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负责或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二)学生违反学业、学术方面的纪律,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调查;

(三)学生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方面的纪律,分别由教学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及后勤集团负责调查其履职中发现的违纪问题;

(四)除上述(一)、(二)、(三)项外,学生其它违纪,原则上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调查;

(五)其它跨教学单位的违纪事件,原则上由主管职能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调查。

学生违纪后,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应与各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或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查证违纪事实,收集和固定必要的证据材料,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和违纪情况说明。

第四十一条  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明确告知违纪学生:学校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调查单位应当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前听取学生申辩谈话记录表》。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受理,按照职能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一)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行为规范方面的违纪处分,由学校学生处负责受理;

(二)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业、学术方面的违纪处分,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受理;

(三)研究生违纪处分,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受理。

第四十三条  处分建议、处分决定和报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学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处分意见(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应由学院院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下同),并将拟处分意见和有关材料,移送主管职能部门审查决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学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处分意见后,将拟处分意见和有关材料移送主管职能部门复核,复核无误报主管校领导审阅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查决定,并由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受处分后,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留置日期视为送达日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  学校视情况将处分决定书以适当方式在全校或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及班级范围内公布,并可根据需要向学生家长或其他亲属通报。

第四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四川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各教学单位负责将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届满时在读的,可以在处分到期后申请解除处分(未申请者原则上不得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的程序是:

(一)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应载明本人受处分以来各方面表现情况的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附本人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各教学单位评议审核,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如因在学生公寓违纪被后勤集团查处、上报的处分,须先由后勤集团评议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学校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存档并送达本人。

第五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届满时已经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届满所受处分自动解除。

第五十一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申请参评新一轮次表彰、奖励及获得其他权益,原则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因违背学术诚信受到处分的(无论处分是否解除),取消其在校后续学习期间申请学术称号、学术荣誉和学术奖励的资格;毕业时是否获得相应学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后,学校取消其违纪行为发生学期内(研究生按照学年计算,下同)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并可动态调整其助学金;已评定并获得了当学期(研究生为当学年)奖学金或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和收回;寒暑假期间违纪的,则顺延至下一学期(研究生为下一学年)执行本条前述规则。

第五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是党员、团员的,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建议党组织、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相关机构,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20148月修订)、《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20128月修订)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的违纪行为尚未作出处理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纪,而本办法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办法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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