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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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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本校普通全日制在籍注册后的本、专科学生(含在籍留学生)。

二、评定类别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校特等奖学金

(四)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

(五)学校“自强之星”奖学金

三、评定原则

(一)学期评定与学年评定结合

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为每学期评定一次(本科学生评定学期为第1—第3学年,专科学生评定学期为第1—第2学年)。其他奖项每学年评定一次。其中,学校特等奖学金每年下半年评定一次(本科生第7学期、专科生第5学期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下半年评定一次(本科生第2—第4学年,专科生第2—第3学年参评);学校“自强之星”奖学金、学校其他单项奖每年上半年评定一次。

(二)有限兼评

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之间不兼评,其他各类奖项之间可以兼评。

四、评定办法

(一)学院综合素质测评细则公示制

各学院须在《四川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学院的综合素质测评细则,经学院公示和学院党政会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备案。

(二)奖学金评定结果公示制

学院初评结果需面向全院公示三个工作日,学校最终评审结果面向全校公示七天。对评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师生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反映,公示期届满之日起不再受理投诉意见。

(三)逐级审查

由年级根据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初评,经学院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审小组审查后,报学生工作部复核,最后由学校批准。

五、表彰

(一)学院表彰

根据学校最终审定的评定结果,各学院每学期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二)学校表彰

每年12月,学校召开年度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各类先进个人代表进行表彰。

六、评定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每学年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每学年评定一次,针对二年级以上学生(包括二年级),奖励金额为每人8000元,按《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评定。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每学年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每学年评定一次,针对二年级以上学生(包括二年级),奖励金额为每人5000元,按《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评定。

(三)学校特等奖学金

用于奖励本专科学生在校全部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的特别优秀的学生。全校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人数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5000元。经学院推荐但在学校评选中未进入前10名者获得特等奖学金入围奖,每人奖励2000元。特等奖学金评定的基本要求为:

1.特等奖学金评定对象仅限本、专科毕业年级的学生;

2.在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同学中择优评定:至少获得4次学习一等奖学金(专科3次);通过国家外语六级考试(艺体类学生须通过四级考试);

3.在校期间未受到过任何处分;

4.无考试不及格记录者;

5.无恶意欠费者。

(四)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

用于奖励每学期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年级除外)。

1.一、二、三等奖学金以参评学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的综合成绩为标准,按其排名顺序确定。

学期综合成绩计算公式:

学期综合成绩=学期学习平均成绩×85%+学期综合素质测得分×15%(综合素质测评分按照百分制计算)

1)学期学习平均成绩计算公式:

学期学习平均成绩

∑[课程百分制成绩×课程学分(每周时数)]

∑课程学分(学时数)

2)考试科目以实得分计,考查科目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706050计。

2.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1)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每人奖励1000元。

2)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人奖励600元。

3)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8%评定,每人奖励300元。

3.一、二、三等奖学金评定的专项要求

1)在参评学期内未受到过任何处分;

2)在参评学期内无考试不及格记录者;

3)无恶意欠费者。

(五)学校“自强之星”奖学金

用于奖励每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定10人。经学院推荐,但在学校评选中未进入前10名者获得“自强之星”入围奖。奖励标准为:“自强之星”奖学金每人奖励3000元;“自强之星”入围奖每人奖励1000元。每学年评定一次,具体评定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

七、证书与奖金

学校向各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获奖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本办法所列全部奖项的奖金,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会同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按标准和相关规定发放。

八、本办法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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