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本校普通全日制在籍注册后的本、专科学生(含在籍留学生)。
二、评定类别
(一)个人荣誉称号
1.优秀共产党员
2.优秀共青团员
3.三好学生
4.优秀团干部
5.优秀学生干部
6.优秀大学毕业生
(二)集体荣誉称号
1.优秀分团委
2.先进学生会
3.优秀学生社团
4.优秀团支部
5.优良学风班集体
6.优良学风寝室
7.十佳优良学风班集体
8.十佳优良学风寝室
9.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三、评定原则
(一)学期评定与学年评定结合
除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大学毕业生按学年评定外,其他个人荣誉称号按学期评定(本科生为第1—第6学期,专科生为第1—第4学期),优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学年进行评定(本科生为第7学期,专科生为第5学期)。集体荣誉称号按学年评定(本科生为第2—第4学年,专科生为第2—第3学年)。具体评定时间,与奖学金评定时间相同。
四、评定办法
(一)申报制
学生个人(集体)荣誉称号评定采取申报制。凡具备申请荣誉称号基本条件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均可向学院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具备评选基本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弃权。
(二)公示制
学院初评结果须面向全院公示三个工作日,学校最终评审结果面向全校公示七天。对评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师生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反映,公示期届满之日起不再受理投诉意见。
(三)逐级审查
在学生个人(集体)申报的基础上,由年级根据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初评,经学院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审小组审查后,报学生工作部复核,最后由学校批准(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由学校审查推荐,报相关上级部门审批)。
五、表彰
(一)学院表彰
根据学校及上级最终审定的评定结果,各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颁发相关证书。
(二)学校表彰
每年12月,学校召开年度表彰大会,对上一学年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进行表彰,颁发相关证书。
六、评定要求
(一)个人荣誉称号
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凡参评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具备参评各类荣誉称号资格:
1.在参评学期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在延长学制期间;
3.参评学期考试有不及格记录;
4.恶意拖欠学费者。
具体条件:
1.优秀共产党员
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原则上一年一评。校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发文通知。
2.优秀共青团员
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授予参评学期在德智体美各方面表现优秀、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团员。凡符合下述条件的团员,可申请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学校按择优的原则评选,评选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参评共青团员总数的5%以内。
(1)在参评学期获得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
(2)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在参评学期综合素质得分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50%以内;
(3)遵守团的章程,认真履行团员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
3.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称号授予参评学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优秀、全面发展的学生。凡符合下述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学校按择优的原则评选,评选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数的5%以内。
(1)参评学期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
(2)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在参评学期综合素质得分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50%以内;
(3)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干部称号授予参评学期社会工作方面表现优秀的团干部,凡符合下述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学校按择优的原则评选,评选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数的4%以内。
(1)担任团小组长以上的职务一学期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开拓创新,富有成效,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模范遵守团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3)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在参评学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4)在参评学期内无考试不及格记录,学期内综合成绩排名在专业或者班级总人数的前60%以内。
5.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参评学期社会工作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凡符合下述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学校按择优的原则评选,评选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数的4%以内。
(1)担任寝室室长及其以上的职务一学期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开拓创新,富有成效,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在参评学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3)在参评学期内无考试不及格记录,学期内综合成绩排名在专业或者班级总人数的前60%以内。
6.优秀大学毕业生
优秀大学毕业生授予我校应届本、专科毕业生中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优秀大学毕业生分为“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和“四川师范大学优秀大学毕业生”。“四川师范大学优秀大学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10%评选。“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在“四川师范大学优秀大学毕业生”中产生,按毕业生总数的1%向教育厅推荐评选。凡符合下述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优秀毕业生称号: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政治活动和集体活动,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过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绩优良,所学课程无不及格记录,并获得两次以上一、二、三等奖学金(专科生曾获得一次以上一、二、三等奖学金),教育实习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良好者;
(4)能正确处理好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在毕业就业中表现好;
(5)本科毕业生须取得学士学位。
各学院在组织评选时,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评选细则,坚持优中选优、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院务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二)集体荣誉称号
集体荣誉称号分为:优秀分团委、先进学生会、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团支部、.优良学风班集体、优良学风寝室、十佳优良学风班集体、十佳优良学风寝室、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等。
1.优良学风班集体、十佳优良学风班集体、优良学风寝室、十佳优良学风寝室等评定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关于开展“优良学风班集体”、“优良学风寝室”创建活动的实施办法》进行。
2.优秀分团委、先进学生会、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等评定要求,由校团委另行发文通知。
七、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学校颁发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集体荣誉称号由学校颁发相应的奖金和奖状。
八、本办法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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